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3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31號
- 原告
- 誠將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名詠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米格設計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4546 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3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