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46號原 告 張書慈 被 告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107 年9 月13日所為之補費裁定,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奇逸資訊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