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3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82號
- 原告
- 仟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蘭榮全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麗亞服飾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8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