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9號
- 原告
- 李鍵利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日富即宏揚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9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