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9號原 告 李鍵利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日富即宏揚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9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 怡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