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02號原 告 天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宸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伊君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75777 號強制執行事件,逾本金新臺幣(下同)105,684 元部分應予撤銷,故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乃請求撤銷所得受之利益,即原告毋庸負擔之債務2,316 元(即執行債權108,000 元-105,684 元=2,316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2,316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