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04號原 告 王鳳儀 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律師 被 告 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3937號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不得持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3937號裁定之執行名義對原告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因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乃上開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即原告毋庸負擔系爭本票之債務,其先位、備位各項聲明均係為達成此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為準,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96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掌珠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107 年6 月12│107 年6 月12│100,000 元 │ │ │日 │日 │ │ ├──┼──────┴──────┴──────┤ │合計│ 100,000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