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21號原 告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王雅芬及王峻峯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16284 號),惟被告王雅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349,800 元(699,600 ÷2 =349,800 ),應繳 裁判費為新台幣3,750 元,扣除前已繳之新台幣250 元(500 ÷ 2 =250 ),尚應補繳新台幣3,500 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