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33號原 告 瑋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悅驥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祐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 萬9,0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