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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6號

原告
金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誠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金聿璐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08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9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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