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住宿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65號原 告 鹿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貴蘭 被 告 天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依彙 原告因請求給付住宿費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天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