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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陳芷萱
  •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 原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皇爵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73號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皇爵工程有限公司、蔡毓玲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2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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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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