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73號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皇爵工程有限公司、蔡毓玲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2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