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4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77號
- 原告
- 蔡文涵
- 被告
- 藝食有限公司
- 被告
- 劉義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36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其中預告
期間工資8,667 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733 元,合計10,400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此部分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
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 元,至原告其餘請求資遣
費9,610 元、提撥勞退金2,350 元,則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
定之適用。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暫免部分,
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