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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47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77號

原告
蔡文涵
被告
藝食有限公司
被告
劉義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36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其中預告

期間工資8,667 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733 元,合計10,400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此部分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

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 元,至原告其餘請求資遣

費9,610 元、提撥勞退金2,350 元,則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

定之適用。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暫免部分,

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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