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養維修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83號原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一、原告因給付保養維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帝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