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86號原 告 冠美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青弦 被 告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銘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8,8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