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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鄭瑋
  •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 原告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24號原   告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軒偉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913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420 元(計算式:8,920 -500 =8,42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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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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