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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546號

請求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46號

原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誠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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