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全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05號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原告因給付保險服務費事件,聲請對被告福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18315 號),惟被告福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5,12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已繳之新台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台幣500 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