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6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05號
- 原告
-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原告因給付保險服務費事件,聲請對被告福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18315 號),惟被告福懋國
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5,120元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已繳之新台幣500 元,
尚應補繳新台幣500 元,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