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6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50號
- 原告
- 楊純全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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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濮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3 萬5000元,及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2 萬500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帳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後為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中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給付工資3 萬5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1000-500 =500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