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66號原 告 李文忠 被 告 德毅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毅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書 記 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