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67號原 告 林國輝即日宏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4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書 記 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