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郭任昇
- 原告李振裕
- 被告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13號原 告 李振裕 李健嘉 被 告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張世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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