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5號原 告 張簡文德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琴即楷盛科技企業行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9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10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