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7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62號
- 原告
- 廖記章
- 被告
- 崨能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傅偉榮
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崨能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