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號原 告 中瀚工程行即林詩瀚 被 告 秀秝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秀秝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9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