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23號原 告 宇豐商行 法定代理人 何睿芸 被 告 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錫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21155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7 年11月7 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 記 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