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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8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23號

原告
宇豐商行
法定代理人
何睿芸
被告
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錫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21155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7 年11月7 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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