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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4號

原告
陳灝即木匠原木系統傢俱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鄭麗敏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

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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