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46號原 告 迪摩凱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盛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