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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84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48號

原告
吳國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錦實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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