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859號

確認本票部份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59號

原告
金宏昱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郭勃宏
原告
原告
郭勃宏

      郭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記載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共同簽發之發票日為民國107 年6 月14日、到期日為107 年10月20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8,000 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因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乃系爭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即原告毋庸負擔系爭本票之債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系爭本票票面金額1,128,00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