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7號原 告 嘉澎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