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8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88號
- 原告
- 卜子真
原告因請求返還入會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風凌網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