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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朱世璋

  • 當事人
    張育福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惠碩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35號原   告 張育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惠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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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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