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44號原 告 黃英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家豪即鼎豐麵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