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44號
- 原告
- 黃英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家豪即鼎豐麵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