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53號原 告 張漢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4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6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