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75號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被 告 護視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 記 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