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80號
- 原告
- 華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育成
- 被告
- 立多商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彤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