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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99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99號

原告
耿煒莉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川即楊記麻辣臭臭鍋店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1,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23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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