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李國銘
- 原告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02號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鑫生活國際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1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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