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17號原 告 張雍正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里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保進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復以民事更正狀聲請更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