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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1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芷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17號

原告
張雍正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里榮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張保進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債務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復以民事更正狀聲請更正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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