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給付義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2號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鍋天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給付義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2,8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