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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給付義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鄭子文

  • 當事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2號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鍋天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給付義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2,8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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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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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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