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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56號

原告
西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鐵華
被告
李朝熙即亞洲經典美學診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332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1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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