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69號
- 原告
-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旺通訊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