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80號
- 原告
- 湧利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