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80號原 告 湧利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書 記 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