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473號原 告 大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泓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萌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