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5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09號
- 原告
- 正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二食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9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