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5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51號
- 原告
- 余采諭即群巨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機具租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學志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1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