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沈宗興
- 法定代理人朱瑞元
- 原告宏崗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57號原 告 宏崗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瑞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願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7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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