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17號原 告 林英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0,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