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18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18號
- 原 告
- 銘榮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昭瑞
- 被 告
- 新輝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學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8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8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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