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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4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43號

原告
展得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洲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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